《广西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快速推进全区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提升安全发展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快速推进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在2022年启动实施一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基础上,2023年抓紧启动实施新一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探索更新改造的方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2024年底,基本完成运行年限20年以上、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长效更新机制。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保护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3)热力管网。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露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推动居民用户将橡胶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督促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装置。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各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举措,压实责任,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等事故的教训,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全方面开展城市燃气集中大起底、大排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编制本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逐项整治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网、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立即改造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全方面提升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速度。各市县制定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市县加强指导、帮助和支持。自治区、市、县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自治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市县要同步组织编制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主动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根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及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和设施的评估情况,认真谋划更新改造项目,补充完善更新改造计划,建立健全更新改造项目库。
各市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每年明确本年度项目清单和改造计划,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探索更新改造的方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与更新改造工作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市县年度项目清单和改造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认真总结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并固化为制度,落实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和设施的长效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普查,并组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做评估。充分的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情况,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建立完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基础信息数据,健全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贯彻落实工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关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检验和评估工作的监管,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因历史问题造成工程设计及竣工资料缺失的管道和设施,专业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核查评估、补充测绘,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整改,确保管道和设施安全运作。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测验证检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精简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占道开挖、交通疏导等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搭建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感知网络,将智能化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资本预算,在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应急抢修、道路开挖时同步安装智能化监测设施,实时掌握管道和设施的运作状况。完善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相互连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市县应推动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CIM平台等深层次地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瓶改管”工程与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一并部署推进,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探索推进城中村、老旧住宅区等居民以及餐饮等非居民瓶装燃气用户实施管道天然气改造,提升城市管道燃气覆盖率,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切实保障城市用气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属于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道建设管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县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统筹指导,切实落实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整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更新改造工作中的难题;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充分的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完善项目审批、技术支撑等配套措施。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逐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工作的统筹指导,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每半年将各市县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自治区、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力度,将合乎条件的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各市县要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原则,加大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谋划和储备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定位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合乎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REITs)试点项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城市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各市县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市县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依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立足我区实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这类的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快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明显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县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要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类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进)